单证相符原则的例外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的应用
姚文宽 李维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单证相符原则虽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于单证相符原则做出过于苛刻的解释,容易导致单证相符原则被滥用。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因此在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对信用证审单中单证不符原则作了相应的完善,明确了某些单证不符不能构成拒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形成最新的《UCP600》, 2007年国际商会对《ISBP645》也进行修订,形成了与新版UCP相配套的《ISBP681》。
一、关于公司描述中单证相符原则例外的运用
信用证对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描述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公司的名称、公司的详细地址和公司的联系方式。按照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将会衍生出这样的问题,议付单据在描述公司时是否必须也要在列出公司名称的同时,也要详细列出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满足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ISBP681》对信用证中公司描述作出相关规定,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只需列出公司名称即可;提单、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中公司描述严格一致;公司联系方式不作为信用证单据审核内容。
(一)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只需要列出公司名称
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只需要列出公司的名称即满足单证相符的要求,公司的详细地址在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中可以不用填写。例如,正昌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中对公司受益人的描述为ZHENGCHANG TRADING CO.,LTD NO.168XUSHI ROAD HUZHOU ZHEJIANG(浙江湖州学士路168号正昌贸易有限公司),而在汇票中对于出票人描述是ZHENGCHANG TRADING CO.,LTD(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在这个案例中尽管信用证受益人与汇票出票人对于公司描述在字面上并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开证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因为汇票并不必须列出公司的地址,只要汇票公司的名称与信用证公司名称一致,则可以认为两份单据中关于出口商的描述是相符的。
(二)提单、商业发票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公司的描述严格一致
提单、商业发票对公司的描述不仅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还应当包括公司的地址,而且公司的地址也应当与信用证详细地址保持严格一致,不能只写简写。例如,广西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描述是CLOTHING TRADING CO.,LTD NO.13 ZHONGSHAN ROAD LIUZHOU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柳州中山路13号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而提示议付提单的委托人填写为CLOTHING TRADING CO.,LTD LIUZHOU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在审核单证时,可能会以单证不符为由对其拒付,因为信用证的详细地址是具体到公司所在的街道门牌号,而提单中的详细地址只写道具体的城市柳州,根据《ISBP681》相关规定,如果提单中要写详细地址,则详细地址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因此要实现成功议付,可以对提单中委托人填写做出如下修改,将委托人修改为CLOTHING TRADING CO.,LTD NO.13 ZHONGSHAN ROAD LIUZHOU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柳州中山路13号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实现提单的委托人与信用证受益人在公司详细地址上描述严格一致,
(三)公司的联系方式不作为信用证单据审核的内容
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在内的公司联系方式不作为信用证单据审核的内容。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不作为公司地址包含两个含义:首先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中如果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不能视为单证不符;其次如果信用证公司地址中附带有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而单据中的公司详细地址中没有附带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也不能视为单证不符。例如,广西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描述是GUILIN FOOD TRADING COMPANY NO.190 ZHONGSHAN ROAD GUILIN GUANGXI CHINA ,TEL: 0773-3889090,EMAIL: GLFTR @ 163.COM(中国广西桂林中山路190号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773-3889090,电子邮件:GLFTR @ 163.COM),出口商提供议付的提单上对委托人的描述是GUILIN FOOD TRADING COMPANY NO.190 ZHONGSHAN ROAD GUILIN GUANGXI CHINA ,TEL: 0773-3887574,EMAIL DLFTR @ 163.COM(中国广西桂林中山路190号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773-3887574,电子邮件:GLFTR @ 163.COM)。提单委托人的电话号码与信用证受益人的电话号码不一致,但是开证行不能以单证不符为有拒付,因为电话不是公司地址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公司描述的不符点。在上述广西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即使提单的委托人写成GUIDING FOOD TRADING COMPANY NO.190 ZHONGSHAN ROAD GUILIN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桂林中山路190号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开证行也不能以提单委托人详细地址与信用证受益人详细地址不满足严格相符原则为由拒付,尽管提单的委托人详细地址并没有列明公司的电话以及电子邮件,但是这两者并不是详细地址的组成部分,提单委托人与信用证受益人详细地址部分是严格相符的。
二、关于商品描述单证相符原则例外的运用
(一)商业发票中商品描述必须符合严格一致的原则
《ISBP681》对于不同单据商品描述的填制有所差别。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是商业发票关于商品描述的规定。《UC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货物描述完全一致,即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完全体现货物概括性名称、规格和其他描述。考虑国际贸易制单实践中添置商业发票的具体情况,《ISBP681》对《UCP600》第18条又做了适当完善,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商业发票中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完全一致,是指在整个商业发票中体现信用证货物描述全部信息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商业发票货物描述栏目(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与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完全一致。根据《UCP600》和《ISBP681》的规定,上述桂林灯具贸易有限公司向伦敦出口商品案例中,商业发票中商品描述可以有两种填制方式,都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其一,将信用证货物描述全部内容都填制在商业发票商品名称中,如description of goods: 5000PCS CANDLE LAMPS ,INCLUDING 3000PCS 40W TRANSPARENT AND 2000PCS 25W FROSTED AS PER CONTRACT NO.123456 DATED MAY 10TH 2015 CIF LONDON(根据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NO.123456合同,成交条件CIF伦敦,5000件蜡烛灯,其中3000件规格为40瓦、透明,2000件规格为25瓦、防霜);其二,将信用证货物描述和其他规定填写在商业发票商品名称中,同时将货物规格填写在商业发票规格一栏中,如description of goods:5000PCS CANDLE LAMPS AS PER CONTRACT NO.123456 DATED MAY 10TH 2015 CIF LONDON (商品描述:根据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NO.123456合同,成交条件CIF伦敦,5000件蜡烛灯),SPECIFICATION: 3000PCS 40W TRANSPARENT AND 2000PCS 25W FROSTED(规格:3000件规格为40瓦、透明,2000件规格为25瓦、防霜)。第二种填制方式尽管没有将信用证货物描述全部信息填写在商业发票货物描述一栏中,而是进行分开填写,但是整张商业发票已经完整的体现了信用证货物描述的全部信息,因此也是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
(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的单证相符例外原则 (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