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艳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法的一条独特的条款,因其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该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拥有广泛的调查权。不公平行为主要是指侵犯在美企业产品的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等知识产权行为。如果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将会对侵权产品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这就意味着侵权产品将被禁止出口到美国市场。
随着我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推进,我国对美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在不断提升,我国对美出口的产品也由以前的加工贸易逐步变成自有品牌,这就使得商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贸易摩擦越发频繁。中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由于应诉成本高昂和缺乏应诉经验,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遭遇巨额损失。因为它的杀伤力很大,败诉后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产品被禁止出口,而是涉及到整个同类商品出口,甚至波及被调查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使涉案产品在对方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不允许在美国市场销售。本文从评析几个典型胜诉案例着手分析出应对策略,希望对在美国市场的中国出口企业有借鉴意义。
一、积极主动应诉
中国企业在遭到美国厂商起诉时,应及时主动应诉。被诉企业不应诉将面临缺席判决。根据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应诉,就可能被裁定缺席。一旦应诉方被认定缺席,申诉书中主张的事实将被假定为是正确的。基于事实证据,337调查可以针对特定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也可以不针对特定被告而发布普遍排除令。所以一些竞争对手会刻意选择中国实力不强的中小型企业作为被告。面对高昂的应诉成本,小企业一般都会选择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这样也容易发出普遍排除令,同时把具有自主品牌的出口大企业也打出当地的市场,所以必要时大企业要主动应诉。进入调查程序后,可委托资深律师,认真准备应诉材料,庭审做有力抗辩。如果能证明不侵权或对方知识产权无效,就可以争取胜诉。
案例1: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中国3家三氯蔗糖小企业违反337条款,侵犯其专利。按照337条款,如果这3家中国企业侵权成立的话,ITC将有可能发出“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适用于所有中国三氯蔗糖企业,这意味着中国所有三氯蔗糖产品都有可能被赶出美国市场。当时,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在美国市场是第二大供应商,并没有被列为被告,但这起指控一样对捷康构成了威胁。因此盐城捷康2007年7月5日主动要求加入“337调查”,以帮助整个中国三氯蔗糖制造企业争得市场。
经过捷康代理律师积极的沟通与运作,ITC行政法官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8月15日同意捷康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三氯蔗糖产品的“337调查”。根据337调查的程序要求,捷康公司需要将所有资料交给泰莱的律师,捷康公司把几千份资料给中国的律师审核,然后递交给捷康的美国代理律师,美国代理律师再进行审核和层层筛选后,按程序要求将资料交给美国泰莱的律师。同时,捷康的美国代理律师也按照ITC法律程序要求对泰莱公司的专利进行审查,甚至跑到英国泰莱总部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查阅了泰莱公司专利在美国的申请和使用情况,发现泰莱公司指控捷康公司侵犯的那项专利在美国是无效的。ITC行政法官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在2008年2月28日举行当庭答辩,双方的律师,技术人员和公证人员都有出席。2009年4月6日,ITC发布最终裁决结果: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在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没有违反337条款的规定。至此,盐城捷康公司作经过一年半时间的跨国诉讼,终于在此次“337调查”中取得了胜诉,战胜了国际甜味剂巨头泰莱公司。盐城捷康公司也成为首例在美国知识产权“337调查”中主动加入并胜诉的企业。(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