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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装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应用

发表于:2016-04-11 11:26 作者:admin

                                                 姚文宽  李维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UCP600》对信用证溢短装条款相关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信用证限额、溢短装选择权以及溢短装定价也是溢短装条款需要考虑的问题。数量条款是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会被认为是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补齐货物,甚至解除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数交付货物。对于多交的货物,买方有权拒收;对于少交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者要求损害赔偿。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时由于商品本身品质、装运船只容积的限制,往往会造成装运数量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偏差。为了避免上述偏差造成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合同数量条款中有时会列入溢短装条款,允许实际装运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溢短装条款最常见于销售不可精确计量商品的合同和信用证中,例如“装运矿砂10000公吨,允许3%溢短装”。

 

一、《UCP600》对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作为国际结算主要工具之一的跟单信用证由于遵循严格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如果提示议付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装运单据的商品数量与信用证规定的商品数量不一致时,会导致开证行拒付,因此《UCP600》对溢短装条款作出规定。

 (一)对于不能精确计量的商品通常默认是5%的溢短装

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根据商品性质、装运条件的不同而变化,有些商品是按照件、箱、包等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这些商品是属于可以精确计量的商品;有些商品是按照重量、容量、长度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这类商品因为度衡量以及商品本身性质的偏差,往往因为不能精确计量造成实际装运数量与合同规定的装运数量不能严格相符,这类商品属于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UCP600》第30B款规定,只要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对于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货物的装运,则允许有5%的溢短装。按照B款的规定,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如果信用证另行规定溢短装幅度,遵从信用证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溢短装幅度,则默认5%的溢短装。例如信用证规定“装运大米500公吨”,该批大米是用重量单位进行计量,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默认5%的溢短装,因此出口商提示议付的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显示装运大米的重量在475——525公吨,则认为实际装运大米的数量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信用证规定“装运大米500公吨,允许3%溢短装”,信用证已经对溢短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不再适用5%的溢短装,出口商提示议付的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据列出的商品重量只能在485——515公吨,才被认为满足实际装运大米的数量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二)《UCP600》溢短装条款对于“大约“的解释

  《UCP600》溢短装条款对于“大约“的解释。《UCP600》第30A款对“大约”做出解释,“大约”表示在商品数量、金额和单价允许10%的溢短装。与上述B款对比,A款存在三点明显不同,首先,是伸缩幅度不同,A款的“大约”表示10%的伸缩幅度,B款默认5%的伸缩幅度;其次,A款的“大约”适用于商品、金额和单价,B款的默认5%只适用于商品数量。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矿砂约1000公吨,价格约50000美元/公吨,商品总值约5000万美元”,按照信用证30A款的规定无论是矿砂装运数量、价格还是总值都允许10%的溢短装,即只要矿砂的装运数量在9901100公吨,价格在4500055000美元,总值在4500万—5500万美元,都视为符合信用证“单证相符”。再次,A款的“大约”既适用于可以精确计量的商品,也适用于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B款的5%默认条款只适用于不可精确计量商品。例如信用证规定“出口电冰箱约1000台”,则在实际装运中装运数量在9001100台之间都视为符合信用证相关规定。

二、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

溢短装条款选择权是指在实际装运中,由哪一方选择装运的溢短装。在实际装运过程中,溢短装选择权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或者承运人决定。溢短装条款影响着实际装运数量,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可以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调整实际装运数量,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当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时,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卖方可以选择在溢装范围内,多装商品使销售收入增加;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买方可以选择在短装范围内,少装商品以减少高价购买商品的数量。当国际市场价格下降时,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卖方可以在短装范围内,少装商品以减少低成本销售的数量,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买方可以在短装范围内,多装商品以增加低价购买的商品。溢短装条款也受到实际运输条件的影响。在班轮运输中,为了方便租船订舱,办理运输,溢短装的选择权应当由实际装运一方决定。因此,溢短装条款应当与贸易术语相结合,如果合同规定按照FOB贸易术语成交,由买方租船订舱、安排装运,可以由买方选择溢短装。如果合同规定按照CIF CFR贸易术语成交,由卖方租船订舱、按照装运,则应当由卖方选择溢短装。租船运输中的溢短装条款应由承运人决定。

在国际贸易中,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方式。船舶的积载系数、装卸技术和结构等因素会对船舶的载货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承运人也会根据航程的距离、航行的性质,沿途可能停靠的港口决定船舶所需淡水、燃料、食品等资源的装载量。商品的实际装运数量不完全取决于船舶的载重量,而是承运人在作出上述扣除之后的宣载量。因此租船运输合同会对溢短装规定“大约装运若干吨,5%10%溢短装,实际装运数量由承运人或者船长决定”。例如,卖方出口商品4000公吨矿砂,按照CIF成交。由于出口商品为数额巨大的散装货物,因此在安排运输时一般不会选择班轮输运方式,而是选择租船运输方式。根据CIF成交条件,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卖方选择一艘载重量4500公吨的船舶,并与承运人签订租船运输协议,协议规定:“装运矿砂约4000公吨,允许10%的溢短装,实际装运数量由承运人根据船舶的宣载量决定。”在实际装运中,如果航程较长,沿途缺少停泊补给的港口,承运人会考虑多装燃料、淡水和食品,船舶的实际宣载量可能会减少到4000公吨以下,如果航程较短,沿途有补给港口,承运人可能会考虑多装矿砂,实际宣载量会超过4000公吨。

三、溢短装条款下商品的计价问题

(一)溢短装条款下商品计价的两种通常方法

当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拥有溢短装选择权的一方,往往会利用溢短装条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数量进行装运。为了避免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价格波动风险,有必要对超出或者短少部分另行定价,以避免价格变动风险。溢短装部分另行定价通常有两种定价方法。

其一,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规定溢价或者降价幅度。例如溢短装由卖方选择时,国际市场价格上升时,卖方会在溢短装范围内多装货物,为了避免买方因溢装商品而支付过多的对价,合同条款应规定适当的降价措施。例如合同条款规定“装运商品500公吨,1500美元/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实际装运数量由卖方决定,溢装部分按照基准价格进行调整,装运数量每增加1%,溢装部分价格下降1%。”溢短装由买方选择时,国际市场价格下降,买方会在溢短装范围内多装货物,合同条款应规定适当的涨价措施,例如合同条款规定“装运商品500公吨,1500美元/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实际装运数量由买方决定。溢装部分装运数量每上调1%,价格相应上升1%”。以基准价格的定价方式通常用于非大宗交易的国际贸易商品,这类商品缺乏公认的国际市场价格,无法找到相应的参考价格,只能参照合同基准价格确定溢短装价格。

其二,不规定溢短装部分的涨价幅度,而是按照指定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对溢短部分定价。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会选择实际装运日或者实际卸货日或者双方约定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例如合同条款规定“实际装运商品500公吨,1500美元/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溢短装选择由卖方决定,溢短装部分按照实际装运日国际市场价格定价。”或者“实际装运500公吨,1500美元/公吨,溢短装选择由买方决定,溢短装部分按照实际卸货日国际市场价格定价。”以指定日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方式通常用于大宗交易的国际贸易商品,这类商品可以找到合理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参照价格。

(二)考虑自然损耗的三种计价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溢短装条款的商品总价按照商品的实际装运数量计价,但是有时大宗散装货物在运输途中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损耗,实际的卸货数量比实际装运数量小,因此溢短装条款中商品的计价也需要考虑自然损耗因素。自然损耗是指在商品储运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一定范围内的合理自然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存在自然损耗因素时,溢短装条款商品定价方法有三种。

其一,按照实际装运数量定价,自然损耗需要从装运数量中扣除。例如合同规定“实际装运商品1000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10000美元/公吨,溢短装部分价格与基准价格相等,自然损耗要从商品装运数量中扣除”。商品卸货后实际称重998公吨,短少的2公吨为自然损耗,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短少的2公吨自然损耗要从实际装运商品数量中扣除,计价的商品数量为998公吨,商品的总价格是998万美元。

其二,按照实际装运数量定价,自然损耗不需要从装运数量中扣除。例如合同规定“实际装运商品1000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10000美元/公吨,溢短装部分价格与基准价格相等,自然损耗不需要从实际装运数量中扣除”。商品卸货后实际总量998公吨,短少的2公吨为自然损耗,根据合同的规定,短少的2公吨为自然损耗,不需要从装运数量中扣除,按照实际装运数量1000公吨计价,商品总价格1000万美元。

其三,自然损耗在合理范围内,不需要从实际装运数量中扣除;自然损耗不再合理范围内,则需要从装运数量中扣除。例如合同规定“按照实际装运商品1000公吨计价,10000美元/公吨,3%的短少为合理损耗,卸货数量少于3%,不需要从装运数量中扣除;卸货数量大于3%,则需要从装运数量中扣除,溢短装部分价格与基准价格相同”。如果实际卸货数量是990公吨,没有超过实际装运数量3%的合理损耗范围,则按照合同规定,短少的10公吨为自然损耗,不需要从实际装运数量中扣除,按照实际装运1000公吨计价,商品总价是1000万美元。如果实际卸货数量是950公吨,超过了3%的合理损耗范围,短少的50公吨不视为合理损耗,需要从实际装运1000公吨中,扣除损耗50公吨,按照实际卸货数量950公吨计价,商品增加是950万美元。

 四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溢短装条款的数量应与信用证限额相适应

    (一)溢装条件下,如何调整装运数量与信用证限额相符

信用证装运条款与信用证数额条款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条款,如果装运数量金额超过信用证限额,则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在实务中常见的有三种方法调整信用证溢装条款和限额条款,实现顺利议付。一是应当按照数量溢短装的最高数量确定信用证金额;例如某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出口商品500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溢短装选择由卖方决定,商品单价 10000美元/公吨,溢短装部分定价以基准价格为准,商品总价500万美元。要求进口商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2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按照信用证规定,实现顺利议付的装运数量为475——525公吨,与之相对应的支付货款为475万——525万美元,不超过信用证的限额,装运条款与限额条款是相适应的。出口商在议付时需要提示一张金额以实际装运数量计价的汇票以及其他相关单据,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金额与商业发票金额不符拒付。例如,实际出口数量为505公吨,出口商A公司在议付时需要提示金额为505万美元的汇票及其他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接受单据后,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这种订立装运条款的缺点是,信用证开证费用高。信用证开证费用是按照信用证限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即使企业按照“实际装运500公吨,总额500万美元”出口,开证行也要按照525万美元的开证额度收取手续费。二是允许信用证限额与数量溢短装保持同样的机动幅度;例如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出口商品500公吨,商品数量允许5%的溢短装,溢短装选择由卖方决定,商品单价10000美元/公吨,溢短装部分定价以基准价格为准,商品的总价是5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金额是500万美元,信用证开证限额允许5%的溢短装。实现顺利议付的商品数量是475——525公吨,商品的支付金额为475万——525万美元。议付时,银行可以根据实际装运数量对应的金额进行支付。例如,如果出口商实际装运数量是500公吨,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提示金额为500万美元的汇票及其他相关单据,银行议付500万美元;如果出口商实际装运数量是480公吨,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提示金额为480万美元的汇票及其他相关单据,银行议付48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与第一种方式相比,进口商可以节省一部分开证费用。三是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商品单价,则调整货物的单价使商业发票的金额在信用证额度范围内,以保证银行支付信用证,剩余尾款则通过汇付方式支付。例如,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出口商品一批,收到美国进口商开出的以广东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数量500公吨,允许5%的溢短装,信用证限额500万美元,溢短装由卖方选择”,实际装运520公吨,如果按照实际价格520万美元向银行提示议付,将被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这时,可以在商业发票缮制中将商业发票金额改为9500美元/公吨,装运商品的总值为494万美元,满足信用证限额的要求,银行不能以超过信用证限额为由拒付。此外银行也不能以商品单价不符为由拒付,因为商品单价10000美元公吨是订立在合同条款当中,按照UCP600的规定,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时不能审核合同,即使合同被当作单据提示,银行也应当置之不理,因此只要商业发票与其他单据之间商品保持9500美元公吨,银行应当不能拒付。(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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