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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6年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析 ——基于“WTO15年保护期”即将结束的思考

发表于:2017-01-04 09:28 作者:admin


                       

                                                               王娜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摘要中国在入世谈判时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获得了贸易优惠待遇,同时也支付了高额“入门费”。中国签订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判定补贴与倾销价格可比性问题,更是成为其他WTO成员国对中国企业和产品施加不公平待遇的依据与借口,特别是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往往被戴上“非市场经济”的帽子。然而,“非市场经济”条款将于2016年12月11日自动终止,面对欧美发达国家的暧昧态度以及国际贸易中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必须利用WTO平台积极主张本国在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贸易摩擦;企业更要转变竞争优势,以创新增加话语权,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全球市场。

 

   关键词WTO15年保护期 市场经济地位 倾销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其发展演变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夹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15年保护期内,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复使用非市场经济手段肆无忌惮地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非市场经济”已成为WTO成员国对华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成为成员国在国际贸易领域打压中国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与实质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

WTO一直未对非市场经济做出明确定义,但根据一些成员国的国内标准,大体上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价格由政府控制,并非由市场决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最初源自于《中美入世协议》,其中规定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可以在中国入世15年之内,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产品倾销幅度。然而,这项不平等单边义务在中国正式加入WTO时被多边化。

《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判定补贴与倾销价格可比性问题,规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不采用WTO《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计算产品正常价值,而是依据单独对华有效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如果被调查的中国企业能够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则WTO成员国依据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判定倾销;如果不能明确证明,则WTO成员国依据第三国替代价格判定倾销。同时,若中国企业符合WTO成员国国内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那么该条款也不再适用。

简而言之,判定商品构成倾销与否需比较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由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决定)。如果中国企业的产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进口方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反之,则不考虑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直接选择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但是,该条款的期限为15年,也就是说至2016年年底即中国加入WTO15年,即使一些成员国在反倾销领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替代国价格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将不再适用于中国,法律上中国会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

WTO框架下,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国际贸易救济领域中的一个专业概念,特定适用于确定是否构成倾销。一般在反倾销调查中,一些成员国利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不采纳产品的中国国内价格,而直接采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由此可见,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等非关税贸易壁垒一样,它只是确定倾销幅度的一种技术标准,同时,WTO协议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指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是指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并非公众所理解的经济制度概念,更不是对中国整个政治制度的认知可实践中“非市场经济” 条款的利用更多的夹带着政治因素。

依据“非市场经济”条款,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忽视中国产品的成本数据,而去寻找同类产品的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如此,相关调查机构一定会找比中国成本高的第三国,这与正常的用出口国国内价作比较不同,会使得中国产品极容易判定为倾销,倾销价格也被人为提高,它是一种完全不合理的歧视条款。所以,“15年保护期”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针对中国企业及其产品的歧视性规定。依据WTO非歧视原则的最惠国待遇条款,WTO成员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普遍适用于其他成员国,但是,“15年保护期”并不适用于WTO其他成员国之间,只单独特定适用于中国,这本身就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保护了西方企业的利益

“WTO15年保护期”是判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补贴和倾销的条款,入世谈判时,将其作为重点谈判,因为当时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国,害怕中国企业利用WTO规则,滥用补贴和倾销,从而担心中国的出口产品会冲击其本国企业,他们特别希望有保护年限以达到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规模的目的。因此,这些成员国就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产品价格不能如实的反映成本,政府滥用补贴鼓励企业出口为借口,制定了15年期限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事实上,大量进入中国国际市场并与中国出口产品争夺国际市场的企业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所以,15年实质上是保护了西方企业,保护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歧视性对待中国企业的权利。入世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无视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直接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产品发起反倾销。

二、“WTO 15年保护期”的影响

(一)中国成为反倾销第一涉案大国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但确定倾销须对比进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所以如何确定正常价值是立案的关键: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反倾销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导致“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产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因为中国企业拥有劳动力资源优势与自然资源优势,其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与大多数国家相比都几乎够得上低价倾销。目前,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手段。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与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企业屡屡受挫,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这严重限制了中国产品出口2012-2015年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措施情况见表1,很明显,在所有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最为常见,占比最高。2015年,共有23个经济体对华启动98起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72起,占比达到73.5%。中国已经连续21年成为世界上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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