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一青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其在跨境交易中的避税问题,已是国际税法重点关注的领域。跨国公司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控股公司等新型避税手段,结合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将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理论障碍和实践桎梏都推向新的维度。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国际社会中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现状,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价值冲突,“避税天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辨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国际合作困境与税收筹划限度制约等视角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提供研究支持。
关键词: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全球化;反避税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很多跨国公司更是利用避税港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进行大规模避税。“荷兰三明治结构”作为如今被跨国公司普遍采用的知识产权跨境交易避税架构安排,其实施的有效性对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的司法保护、司法协助产生影响。同时,跨国研发迅猛发展,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转让、成本分摊转移利润避,受控公司避税成为更为隐蔽的避税形式,数字经济和知识经济在网络时代通过特殊方式紧密结合,跨国服务中离岸外包成为国际避税新途径,上述因素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浪潮的全球化。
(一)各国利益不平衡导致立法取向价值的冲突
立法价值影响不同国家的反避税政策,例如,美国企业免税分立制度中,立法价值取向包括阻止纳税人滥用免税分立交易从事避税活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价值冲突反映在反避税活动中就是具体的制度冲突,具体到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反避税,还要考虑知识产权交易本身的特殊性,即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突出的矛盾就是到底应当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对不同发展水平国家有着不同的影响,发达国家在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驱使下,借助TRIPS协议对研发为基础的产业提供强劲知识产权保护。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未必能够真正顾及到其利益。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存在使其对国际避税的态度相反。站在不同国家的角度来看,各国利益难以平衡。各国的态度差别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给各国带来的客观结果不同,高税负的发达国家可能更多关注于科技进步、税收福利等目标,低税负发展中国家可能更多关注增加投资、增加就业等良性后果。因此,发达国家主要以经济扩张为目的,在这种目标驱使下,对国际反避税的态度一般是支持和肯定的。发达国家倾向于知识产权强保护,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效率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视。为了实现效率的目标,有时候公平可能会受到制约。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经济发展速度,为知识产权的研发和转化提供良好的经济土壤,一定程度上会让步本国税收利益,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和引进知识产权。但大量的税收优惠会给跨国纳税人营造混合错配的牟利空间。
(二)各国国内税法差异可能会带来“双重不征税”的后果
如果将避税地的存在视为是税收竞争的结果,那么诺贝尔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则支持这种竞争现象,他认为税收竞争解放了世界经济的生产力,并为经济活动创造税负更低的环境。资本外逃现象愈演愈烈,或是在避税港注册公司转移利润,或是通过专业运作改变居民身份手段逃税漏税,加大了各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难度。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本身的法律性质尚在不断探讨与定位之中,税务机关就不得不在权利属性尚未明确之际应对其与生俱来的避税工具性被跨国公司大肆运用的难题。国际联手打击跨国金融犯罪已经刻不容缓。双重不征税不应当被视为一种孤立行为,虽然看起来这是一个不违法的结果,但是在宏观角度来看,这对全球福利是一种抑制,对企业知识产权研发也并没有起到激励作用。因此各国应当在多边公约框架内,遏制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双重不征税的情况蔓延。
(三)各国多边税收协定仍存在立法缺陷
目前,全球范围内约半数国家签署了《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以此作为跨境交易避税协调的国际基础,该公约也成为包括知识产权跨境交(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