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荣 孙梁 大连外国语大学
摘要:目前由发达国家主导,以区域贸易协议为主要载体,不断推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向扩大保护对象、范围,降低措施启动门槛方向发展,对WTO的基本原则形成挑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造成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在WTO框架内协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问题,并在主导的贸易协议中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合理规定。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配合相关国家海关提供证明文件;在更多国家申请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并在各国海关备案,防止他人侵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 ;边境措施 ;TRIPS规则; 影响 ; 应对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WTO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要求成员国对进出口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边境措施通常由各国海关执行。近年来,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僵局,成员国尤其是发达成员国开始谋求区域经济合作来实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无法实现的诉求,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即区域自由贸易协议及诸边协议中大都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而这些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有明显加强的趋势,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及其措施的使用也在诸多方面明显超出TRIPS协议的要求。超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规则会对WTO 所倡导的自由贸易,WTO成员国所签署的《贸易便利化协议》目标的实现产生明显的阻碍作用,会对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超TRIPS规则的表现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扩大
TRIPS协议第51条要求各国对假冒商标的商品及盗版商品实施保护。而大部分区域FTA协议都扩大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似商标、商号等。如欧韩FTA中规定版权及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服务商标、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品种、未披露信息等都是边境措施的保护对象。
美国及美国签署的FTA大都规定“混淆性相似”商标商品也是边境保护的对象。如美澳FTA规定:成员方应规定权利持有人可以对怀疑假冒商标、混淆性相似商标商品、盗版商品,向主管当局申请暂停放行货物进入流通领域。美韩FTA、美国秘鲁FTA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中也做了类似的规定。TPP中混淆性相似商标也是边境措施的适用对象。美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可以对可能引起混淆、误导或欺骗的行为采取扣留、没收货物的行动。而在实践中,对混淆性相似的判断存在过多的主观因素。
(二)启动边境措施门槛降低
TRIPS协议第58条规定成员国可以而不是应当赋予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的权利,且启动措施的条件必须是海关已获得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
美式FTA及TPP大都规定成员国应当赋予主管当局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的权利,且启动边境措施的条件是基于海关的怀疑,甚至不要求权利人提供其他证据及保证金或向法院起诉。如美韩FTA规定:每一方应规定其主管当局如果怀疑进口、出口、过境、存放在保税区内的商品是使用假冒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可以启动边境措施。美国秘鲁FTA规定:每个成员方应规定其主管当局可以依职权对进口、出口、过境商品启动边境措施,而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申请。使用这些措施时,应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这样的商品是假冒或盗版。TPP规定,每个成员国应规定主管当局可以对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的进口、出口、过境商品启动边境措施。依职权对上述货物置于海关控制之下。欧韩FTA规定:成员方应该规定,在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及权利人或其授权人提出申请之前,如果海关当局有充分理由怀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可以暂停放行货物或扣留货物,以便使权利人能够提交对侵权货物采取行动的申请。上述FTA中的规定使主管当局启动边境措施的门槛大大降低。由于启动门槛降低,各国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明显增多。如美国海关2009年查获侵权商品14841件,2010年查获侵权商品19959件,2013年查获侵权商品24361件,2015年查获28865件侵权商品。
(三)适用商品范围扩大
TRIPs协议第51条规定成员国应当对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采取措施。成员还可以提供相应的程序,对于意图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商品,由海关当局中止放行。据此,理解为WTO要求成员国对进口商品是否侵犯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负有检查业务,(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