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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质押监管骗取贷款的贷案及风险防范

发表于:2017-01-04 09:18 作者:admin

                                张童  大连海事大学  吕方园 彭绪梅 大连海洋大学

 

摘要:伴随着质押监管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多家银行遭遇多起贷款诈骗案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物流市场、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鉴于此,在详细分析一则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并为银行规避相关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物流产业 银行贷款 质押监管 风险防范;

 

近几年我国质押监管业务发展迅猛,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景气,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面临着巨额的不良贷款风险。例如,上海地区自2012年发生了数千起钢材贸易商利用质押监管漏洞骗取贷款、被银行起诉索赔的案件,民生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收回贷款无望,遂将钢材贸易商(借款人)告上法庭,至今仍有大量案件尚未起诉或没有审理完毕。2013年是此类案件发生最为集中的年度,仅浦东新区一家法院受理案件标的总额就超过了190亿元。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达4000多起,涉案金额共300多亿元,占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总金额的50%以上。这些案件造成了上海乃至全国钢贸圈、物流业、银行界的剧烈震荡,成为上海钢材贸易市场萎靡不振的直接导火索。此类案件反映出我国质押监管业务的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一起典型案件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发挥保障银行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物流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一、案例介绍

钢材贸易商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申请贷款。按照业内普遍做法,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收到A公司申请之后,均要求办理质押监管手续,即A公司需要将货物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果A公司无法按期偿贷,则银行有权处置货物来清偿债权。根据办理质押监管手续的流程要求,A公司须完成的步骤包括:(1)A公司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进行仓储保管,由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和确认,并且出具仓单作为权利凭证;(2)A公司将仓单移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银行审核仓单等相关文件、确认被质押货物的实际情况之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高于货物价值;(3)A公司配合银行与物流公司签署《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委托物流公司为了银行利益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监管。

按照A公司的还贷能力,其只有一批市价1000万元的钢材,根据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的上述规定最多只能贷款1000万元。但A公司为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伙同B物流公司,转移货物,获取两份仓单后,分别从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各骗得800万贷款,共贷款1600万元后来。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华夏银行先于工商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这批钢材,工商银行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提前返还贷款。A公司除了这批钢材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这批钢材根本无法一并清偿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合计1600万元的债权总金额。

本案反映出钢贸行业质押监管业务存在许多漏洞,据银监机构表示,这些漏洞并不局限于上海钢材贸易市场,石材、木材、化工、橡胶、煤炭等商品交易领域均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类似情形,在哈尔滨、大连、天津、昆明等其他区域也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产生此类质押监管案件的原因予以分析,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一)市场经济不景气,A公司资金紧缺而蓄意骗贷

由于严峻的市场经济形势,钢材贸易商资金紧缺并且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不得不通过各种违规途径来获取贷款、维持生计,这是案件爆发的根源。钢材贸易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为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钢材贸易商A公司通常会向银行申请巨额贷款。然而2012年以来,钢材贸易市场整体形势急剧恶化,钢材需求量大幅度减少,每吨钢材的价格也5000元跌至2000-3000元,再加上国家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A公司的贷款成本大额攀升,借贷利息甚至高达15%-20%,这导致A公司的利润收入急剧下跌,根本无法按期偿还巨额贷款,已经临近破产边缘。

在这种情形下,A公司铤而走险,便在自身不具备申请贷款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重复质押、空白质押等违规手段欺骗银行,蓄意套取贷款,填补财务漏洞。最终导致A公司自身无法偿还贷款,提供的质押钢材也无法同时弥补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较大的不良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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